摘要:针对尾气检测数据造假问题,法律通过行政处罚、刑事追责、信用惩戒、技术阻断、多部门协同等多维度构建“重拳”体系, excerpt …
针对尾气检测数据造假问题,法律通过行政处罚、刑事追责、信用惩戒、技术阻断、多部门协同等多维度构建“重拳”体系,形成从前端防范到末端打击的全链条治理机制。以下为具体法律手段及实施案例:
一、行政处罚:经济制裁与资质剥夺双管齐下
- 高额罚款
-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,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
- 案例:邵东市某检测公司因人为缩短采样探头深度、未达检测规范要求仍出具合格报告,被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,并处罚款12.5万元。
- 没收违法所得
- 对通过造假牟利的机构,依法没收全部非法收入。
- 案例:乌鲁木齐市某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伪造数据,违法所得被全额没收,并面临刑事立案。
- 取消检验资格
- 情节严重的,由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资质。
- 案例:生态环境部专项整治中,580家机构被取消资质资格,彻底清除行业“害群之马”。
二、刑事追责:严惩破坏环境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
-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
- 使用作弊器篡改检测数据,干扰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- 案例:乌鲁木齐市某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伪造数据,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。
-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
- 环境监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。
- 案例: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检测公司使用作弊器出具5310份虚假报告,违法所得52.68万元,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批捕。
- 污染环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竞合
-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数据排放污染物,同时构成两罪的,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。
- 案例:牡丹江市某检测机构利用软件干扰检测系统,公安机关以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对7名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。
三、信用惩戒:行业禁入与联合惩戒形成震慑
- 列入“黑名单”
- 造假机构及责任人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。
- 案例:生态环境部将110家性质恶劣的机构列入“黑名单”,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。
- 行业禁入
-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,依法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撤职或开除处分,并禁止从事相关行业。
- 案例:某检测机构负责人因指使篡改数据,被给予撤职处分并终身禁止进入环保服务领域。
四、技术阻断:升级检测设备与软件防篡改
- 推广统一检验软件
- 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发全省统一机动车检验软件,防止数据篡改。
- 案例: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完善OBD系统防刷写、防篡改功能,从技术层面杜绝造假空间。
- 强化设备性能指标
- 制定检验设备技术标准,要求具备数据加密、操作留痕等功能,确保检测过程可追溯。
- 案例:乌鲁木齐市通过“天地车人全方位监控系统”筛查异常数据,精准锁定造假机构。
五、多部门协同:行刑衔接与跨区域联动
- 行刑衔接机制
-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办案机制,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。
- 案例:巴州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通过对比实验固定证据,推动案件顺利移交。
- 跨区域执法协作
- 针对跨区域造假链条,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打破地域壁垒。
- 案例:京津冀三地建立超标车辆排放信息平台,实现“一处锁定、多地重点关注”。
六、典型案例警示:法律“重拳”的实战成效
- 天津首例行刑衔接案
- 某检测机构使用OBD作弊器伪造数据,被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,成为天津首例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犯罪案件。
- 新疆“全链条”打击案
- 乌鲁木齐市某检测公司购买作弊器、篡改数据、出具虚假报告,形成完整利益链,公安机关依法对总经理、检验员等责任人立案侦查。
- 湖南“系统性”造假案
-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多起检测机构缩短采样探头深度、违规操作检测设备案件,累计罚款超40万元,形成强烈震慑。